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吳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肆萬零伍拾玖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貳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收取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分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萬柒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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