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儷薾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肆月│減為柒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6日│95年2月間某日至│96年3月7日│96年3月7日││││95年8月2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台中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6年度│屏東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11號│毒偵字第795號│毒偵字第712號│毒偵字第712號│├───┬──────┼────────┼────────┼────────┼────────┤││法院│臺中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83│95年度訴字第604│96年度訴字第454│96年度訴字第454││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03.28│96.03.28│96.05.31│96.05.31│├───┼──────┼────────┼────────┼────────┼────────┤││法院│臺中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683│95年度訴字第604│96年度訴字第454│96年度訴字第454││判決││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04.26│96.04.30│96.07.02│96.07.0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減刑│已減刑│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已減刑│已減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