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李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銀行信用卡南區債權管理中心、臺灣銀行頭份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所載被告「遠東銀行信用卡南區債權管理中心」並非具有法人格之法人名稱,應更正其正式名稱。
二、應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即應載明請求撤銷強制執行(即執行命令及假扣押登記)之內容、執行法院及案號。
三、被告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