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黃博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十五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92年8月16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簡芳敏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博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8945││4月02日起││點九八│││元│││││├──┼───┼─────┼──────┼──────┼───────┤│2│新臺幣│黃博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45410││3月21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博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48945││4月02日起││之二十計算│││元│││││├──┼───┼─────┼──────┼──────┼───────┤│2│新臺幣│黃博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410││4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