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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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號6樓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74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50%│││2,936,│姿云│6月24日起│││││83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36,│姿云│7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3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7481號)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其他債務人乙○○為保證人於96年0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04月24日起至116年04月24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契約(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依該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料債務人自98年6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證二)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謹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