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婷芳 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向相對人以存證信函催告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婷芳 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向相對人以存證信函催告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