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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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明欽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明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明欽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石明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搶奪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4年4月5日│104年4月8日│104年2月13日│104年4月1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363、371號│104年度速偵字第363、371號│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36、2302、2308、2424、2427、│36、2302、2308、2424、2427、││││││2630、2886、2957、3040、2924│2630、2886、2957、3040、2924││││││、3162、3246、3303、3304、33│、3162、3246、3303、3304、33││││││55號│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虎簡字第80、84號│104年度虎簡字第80、84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實││││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虎簡字第80、84號│104年度虎簡字第80、84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決││││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確定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6月8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附註│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⒉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4年5月16日│104年4月6日│104年5月13日│104年5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36、2302、2308、2424、2427、│36、2302、2308、2424、2427、│36、2302、2308、2424、2427、│36、2302、2308、2424、2427、││││2630、2886、2957、3040、2924│2630、2886、2957、3040、2924│2630、2886、2957、3040、2924│2630、2886、2957、3040、2924││││、3162、3246、3303、3304、33│、3162、3246、3303、3304、33│、3162、3246、3303、3304、33│、3162、3246、3303、3304、33││││55號│55號│55號│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實││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決││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度易字第455、500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附註│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⒉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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