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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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