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姿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64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年1月20日確定,104年1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香奈兒衣服1件,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姿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64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年1月20日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香奈兒衣服1件,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該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且扣案之香奈兒衣服1件,經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在臺授權代表人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 賴麗玉 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為憑,足認扣案香奈兒衣服1件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