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安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9508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吳哲安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恐嚇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初某日,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俊哥 」之成年男子收購帳戶,其先在臉書網頁PO出「有缺錢可以找我」之訊息,適 紀子韓 (另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看見上開訊息後與吳哲安聯絡,得知吳哲安欲收購帳戶,紀子韓即於隔日將其所申請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攜至吳哲安位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住處,交給吳哲安,吳哲安則轉交「俊哥」提供之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予紀子韓。吳哲安取得紀子韓之系爭帳戶資料後,將之交予「俊哥」,再由「俊哥」輾轉交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4年5月6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 陳姝潢 ,向陳姝潢恫稱:妳參賽的賽鴿在我們手裡,要依指示匯款以贖回鴿子,否則要將賽鴿殺害等語,致陳姝潢心生恐懼,於同日14時許依指示匯款8,030元至系爭帳戶。嗣經陳姝潢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紀子韓,並經紀子韓之供述而查知吳哲安。因認被告吳哲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哲安業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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