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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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鄧雲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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