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周進忠 被上訴人 郭期財 住花蓮縣○○鄉○○村○○路499、5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101年度花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述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陳述略以:原審判決認定認定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為國中學歷,從事打零工之工作。然據上訴人所知悉,被上訴人係從事固定之挖土機駕駛工作,亦有固定之收入,並非打零工、收入不不固定之人,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僅需賠償新台幣壹拾萬元,實屬過低。且上訴人之配偶即使在判決之後,仍未回家,不告訴上訴人其身在何處;且被上訴人於原審亦表明其需工作賺錢撫養上訴人之配偶及其兩人因外遇所生下之女兒,既然有錢可以撫養,為何沒有錢可以賠償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行為所受家庭破碎之損失?我跟我老婆結婚8年,我是國中畢業,現在作土木臨時工。原審判決精神慰撫金僅有區區10萬元,難補上訴人精神上之損害,顯有未當,請鈞院賜判如上訴聲明所載。
三、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其陳述略以:我沒有錢賠他。第一審判我要賠償十萬元,我覺得很多了,我還要照顧小孩,工作又不穩定。我對於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意見。我現在作臨時工, 周淑美 到處跑,小孩子是我或是周淑美帶,我沒有房子、土地。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是否應該增加?如果應該增加,以若干為適當?茲審酌如下。
五、本院之判斷:除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之理由外,另補充如下: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其妻周淑美在臺北縣板橋市某汽車旅館內發生相姦行為1次,周淑美並因而懷有身孕,被上訴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9年度易字第41號判刑確定,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衡情均使上訴人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本院審酌上訴人是國中畢業,現在作土木臨時工;被上訴人經判刑確定,亦無恆產等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身分法益之情節與程度、上訴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15萬元為適當,原審判定精神慰撫金10萬元,顯有不足。
六、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精神慰撫金5萬元暨自民國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該部分之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李可文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