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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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 趙士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仁照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聯絡不到,以致所寄文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於10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到院,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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