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子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4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9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於109年4月21日經本院以10
8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受刑人於10
9年7月21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
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7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75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翊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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