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吳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