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慶松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慶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慶松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
4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
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5
061號函及所附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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