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281號債權人台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7號債務人乙○○
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