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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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債權人 邵沛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俞嘉伶 、 黄昭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俞嘉伶、黄昭明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請列表陳報各票據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具體指明年月日
即可,聲請狀附表未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