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被告 曹佩琳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