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蔡永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先以97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兼定其所應執行之刑確定,承之可知本院即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復經最高法院另以98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刑事判決逕認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遂而撤銷改判罪刑且定其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已然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9月4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23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嗣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4年4月27日,悉見假釋期間仍未期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