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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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15號聲明人 黃宥寧
黃楚喬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秀芳 法定代理人 黃浩然 被繼承人 吳美慧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吳美慧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聲明人黃宥寧、黃楚喬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補列其父母黃浩然、林秀芳為法定代理人,並由其等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繼承,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均應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之具狀人欄、繼承權拋棄書上表明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及簽名蓋章(印文應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明人黃宥寧、黃楚喬之法定代理人黃浩然、林秀芳之印鑑證明。
三、檢附空白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各1紙。
四、上開文件如於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公證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