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穫企業有限公司梁明發 (原名 梁藤勳 )、 任玉蕙 (原名 任翎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百 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公司若已解散,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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