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805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沁柔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另請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繳納聲請費,具狀補正互助會紀錄表、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然仍未提出載有完整姓名資料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