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靜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