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 王烱強 被上訴人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敗訴部分均聲明上訴,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
上訴人係00年00月00日生,自100年9月8日起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7年又3個月,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21,000×12×7+21,000×3=1,8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