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妤 上列聲請人與 宋朝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相對人有約定清償期或向相對人催告之釋明文件,亦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應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