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6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沈煥博 債務人 方鈞正 即 方永旭 之繼承人
方鈞右 即方永旭之繼承人 方鈞玉 即方永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方永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方永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