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西瑞即SRIROSMAWAT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主張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載有居留地地址之相關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