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
7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