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52號上訴人 陳彩雪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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