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展運(上海)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堂 被告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8萬1,647元【計算式:美金721,327.77元×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9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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