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2,579元

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5日止

年息15.39%

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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