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黃炳森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告 黃清輝
黃榮焜 黃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同段1311地號、同段1312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二所示,即編號A部分、面積1616.2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4157.7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577.8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清輝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577.8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榮焜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577.8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榮雄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等三筆土
地(下合稱系爭三筆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皆為農牧用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系爭土地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惟原告為能使各共有人獨立使用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以增進土地之利用價值,屢次請求共有人協議分割,因共有人眾多,致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請求合併分割共有物。
㈡目前系爭土地由部分共有人耕作農作物使用,原告所提之分
割方案,大致按共有人目前使用現狀及向來事實上分管位置進行分割,且各共有人均有道路對外通行,符合多數共有人之理易,對兩造均甚為有利,故聲明按如主文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系爭三筆土地,共有人完全相同,應
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無法協議分割,且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送達未到庭陳述,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訴請合併分割系爭三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共有物如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式分配,民法第823條、第8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經查,系爭三筆土地現狀均為空地,但有耕作之痕跡等情,
經本院會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履勘現場,製有履勘筆錄、照片及複丈成果圖(即附圖一)附卷可稽,自屬真實可採;而本件系爭三筆土地,使用分區及地類別皆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311地號與1312地號土地,因土地相連,得合併複丈分割。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提出之方案(即附圖二),分割線筆直,分割後地塊方整,各筆土地皆與道路相鄰,利於耕作,並斟酌兩造之利益及公平之原則,應為可採。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並諭知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本件訴訟費用。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
┌─┬───┬──────────────┬────────┐│編│共有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號│├───┬─────┬────┤││││1308│1311│1312│││││地號│地號│地號││├─┼───┼───┼─────┼────┼────────┤│1│黃炳森│1/2│1945/2828│1/2│155737/282800│├─┼───┼───┼─────┼────┼────────┤│2│黃清輝│1/6│883/8484│1/6│127063/848400│├─┼───┼───┼─────┼────┼────────┤│3│黃榮焜│1/6│883/8484│1/6│127063/848400│├─┼───┼───┼─────┼────┼────────┤│4│黃榮雄│1/6│883/8484│1/6│127063/84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