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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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陳功烈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陳錫南
陳錫益 李陳碧梅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碧訓 被告 程陳阿米 訴訟代理人 程育華 被告 林陳阿綢 訴訟代理人 陳永川 被告 郭文通
陳森田 陳基銓 陳甘霖 陳碧訓陳永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5月16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