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7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文哲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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