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異議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宜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謝宜蓉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所為之103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略以:原裁定以債權人 陳明 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請求原因及其計算方式而駁回部分利息請求,惟該差額係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定得補正之情形,鈞院未先命補正逕予駁回,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