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 林偉強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承 律師被告 白建新 兼訴訟代理人 林浚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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