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35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時文選任辯護人王建偉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續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時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達穩國際開發針織有限公司(下稱達穩公司)之負責人,為該場所管理監督者,明知其與員工 張塘庚 、客戶 蔡文彰 均有抽菸習慣,故有隨時注意監督廠內人員(含自己)正確用火、防火,並隨時確定上址場所內菸蒂、火種已經熄滅,以防止火種引燃致生失火危險之必要,是其於民國107年3月28日23時許登上上址辦公室夾層閣樓就寢前,本應注意廠內(含辦公室)防火安全,確認無可疑火源後始得上樓就寢,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加仔細巡視辦公室,即登上閣樓就寢,致遺留在上址辦公室內兩人座沙發附近之不明火種,因蓄熱引燃沙發及周邊可燃物後,使上址建物鐵皮屋頂靠中間部分塌陷、北側靠中間石棉瓦牆燒燬破裂、辦公室付之一炬,喪失供人使用之效用,已達燒燬之程度。火勢並延燒鄰近之佳園路2段19、21號喜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生公司),造成該公司西側牆面及石棉瓦牆燻黑、破損;復延燒鄰近佳園路2段15巷6弄8號之敬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敬億公司),造成該公司2樓及3樓西側廁所及樓板燻黑;又燒及鄰近佳園路2段15巷6弄10號、 陳靖瀅 所營翔懋針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懋公司)及 林柄昆 所營揚龍針織有限公司(下稱揚龍公司),造成翔懋公司牆面燃燒氧化泛白、1樓辦公室、2樓資料區及3樓臥室受燒後天花板輕鋼架燒燬掉落及變形,其內物品均燒燬,而揚龍公司之鐵皮屋頂則嚴重燒塌、變形、凹陷,大門入口亦燒燬,入口南側鐵皮牆亦燃燒變色、變形,作業區內之機臺均嚴重燒燬。嗣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據報趕至現場滅火,始未釀成人員傷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葉時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調偵續字第89號提起公訴,於同年12月26日繫屬本院。茲被告業於109年4月14日死亡,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