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45號抗告人 吳月梅 相對人 邱威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持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伊聲請強制執行,惟相對人未檢具系爭本票正本,無法確認系爭本票屬伊簽發,爰依法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參。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系爭本票,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經屆期提示仍未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及影本(見原審卷第6至19頁)為證;且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乃檢還相對人所提供之原本。從而,抗告人既為系爭本票登載之發票人,依法自應負發票人責任,原裁定依據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判斷,據以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所主張無從確認伊積欠債務等事由,核屬實體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訴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顏珮珊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1月11日│200,000元│101年2月11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2│101年10月12日│200,000元│101年11月10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3│101年10月24日│100,000元│101年11月24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4│102年2月5日│200,000元│102年3月5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5│103年5月7日│100,000元│103年6月5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6│103年5月10日│100,000元│103年6月8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7│103年5月15日│100,000元│103年6月13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8│103年5月23日│200,000元│103年6月21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09│103年5月28日│100,000元│103年6月26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0│103年6月5日│50,000元│103年7月4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1│103年6月19日│50,000元│103年7月18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2│103年6月23日│100,000元│103年7月22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3│103年6月25日│100,000元│103年7月24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4│103年6月27日│50,000元│103年7月26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5│103年6月30日│100,000元│103年7月29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6│103年7月3日│50,000元│103年8月1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7│103年7月4日│100,000元│103年8月2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8│103年7月10日│100,000元│103年8月8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19│103年7月15日│120,000元│103年8月13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0│103年7月25日│80,000元│103年8月23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1│103年8月11日│50,000元│103年9月9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2│102年8月15日│100,000元│102年9月13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3│103年8月19日│100,000元│103年9月17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4│103年9月4日│50,000元│103年10月3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5│103年9月5日│100,000元│103年10月4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6│103年9月26日│50,000元│103年10月25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7│103年9月29日│50,000元│103年10月28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8│103年11月7日│50,000元│103年12月6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29│103年11月11日│25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0│103年12月22日│100,000元│104年1月20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1│104年1月13日│100,000元│104年2月11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2│104年1月21日│350,000元│104年2月19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3│104年1月30日│200,000元│104年2月28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4│104年2月26日│200,000元│104年3月28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5│104年4月3日│100,000元│104年5月2日│104年6月2日│No000000│├──┼───────┼─────┼───────┼──────┼─────┤│036│104年5月12日│100,000元│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12日│No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