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呂易霖 被告 吳明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