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林義雄 被告 莊閔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50/200000)、227-520地號(權利範圍326/200000)土地及其上同段576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718元【計算式:(227-519地號面積703.07㎡×公告土地現值44,922元/㎡×250/200000)+(227-520地號面積4,110.28㎡×公告土地現值45,597元/㎡×326/200000)+(建物課稅現值841,500元×1/2)=765,7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