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林瓅娜 被告 黃蔡芳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0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8,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3㎡×公告土地現值16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建物課稅現值9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3,2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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