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再審聲請人104年8月5日提出再抗告狀,檢附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