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振堂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