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靖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271號、109年度執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堯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
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靖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61號、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0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過失傷害│賭博│││││││├────────┼──────────┼──────────┼──────────┤││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0日│107年10月初至107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號│第26150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61│108年度審簡字第130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30日│108年08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61│108年度審簡字第1304│││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5月31日│108年12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