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錦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內未附具體理由,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云云。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