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吳佩璟 即 吳美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
一、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二、請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確實填寫聲請人「個人」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勿與子女扶養費共載之)。
三、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98年9月29日與配偶離婚時,從事何營業活動?又因何原因導致生意失敗?
五、聲請人於98年間毀諾後與毀諾前薪資收入狀況為何?又聲請人現居住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號6樓之5房屋,為何人所有,且是否有設定抵押,須繳納房貸款?若是,則應繳納之金額及義務人為何
六、提供 陳宗良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八、請提供自95年起至今,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文件(含雇主公司行號、所在地址、聯絡電話、薪資收入)。
九、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重大傷病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再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與債權銀行協議按聲請人目前生活收支狀況,降低每月還款金額,以清償聲請人債務?如否,請釋明未為試行協商之理由。
、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