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6年度聲減字第591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96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6年度聲減字第591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96年度交易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