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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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文彬(法扶)選吳易修律師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文彬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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