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啓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廖啓富與 陳惠美 係鄰居,於民國107年5月25日20時,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悅讀社區」委員室內,廖啓富與陳惠美及其他社區委員一同召開社區月會,廖啓富因社區管理問題與陳惠美起爭執,廖啓富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未關門之上開委員室內,以「幹你娘機掰(台語)」等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陳惠美,走出上開委員室後,在上開社區中庭再度以「幹你娘機掰(台語)」等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陳惠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告訴人108年3月21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